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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和返还

RegStaer公司商店里购买的商品应按1992年2月7日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N 2300-1号俄罗斯联邦法进行更换和返还。

质量合格商品的更换

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25.1条,如果商品外形、尺寸、样式、颜色、大小或配套不合适,购买者有权将质量合格的不满意商品更换成类似商品。购买者有权在14天内更换不满意的商品,不含购买当日。如果该商品没有使用、保存其商品样式、使用特性、铅封、出厂标签,以及商品发票或付款凭证或其它证明已付款的文件,质量合格的不满意商品可以进行更换。购买者没有商品发票或付款凭证或其它证明已付款的文件不丧失援引证人证明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25条批准不应更换的质量合格商品清单。

1.家用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商品(金属、橡胶、纺织品或其它材料制成的卫生保健用品,医疗工具、仪器和器材,口腔卫生用品、眼镜、看护儿童的用具),药品;

2.个人卫生用品(牙刷、木梳、发夹、卷发器、假发、发髻和其它类似商品);

3.美容化妆用品;

4.纺织品(棉织品、亚麻制品、丝织品、合成纤维制品、非织造商品-绦带、带子、花边等);电缆产品(电线、引线、电缆);建筑和装饰材料(地板革、薄膜、地毯等),按米出售的其它商品;

5.缝纫和针织制品(缝纫和针织内衣制品,长短袜制品);

6.全部或部分用聚合材料制成的制品,与食品接触的制品(食堂和厨房用具,食品保存和运输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包括一次性用品)。

7.日用化学用品、农药和化肥;

8. 日用家具(成套家具);

9.首饰、贵重金属和(或)宝石制品,打磨好的宝石;

10. 汽车、摩托车、拖车及其部件;小型农用机具的移动设施;游船和其它日用漂浮设备;

11.技术复杂的日用商品,有质保期(金属切割车床和木材加工车床;日用机械和电器;日用无线电装置;日用计算和复印设备;照相机和摄影机;电话和传真机;电子音乐器材;电子玩具;日用燃气设备和装置;手表、小型机械、电子机械和电子产品,有两个以上功能);

12.民用武器、民用和公务用火枪的组要部件,以及其保护装置;

13.动物和植物;

质量合格商品的返还

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18条规定,如果发现商品有缺陷,而该缺陷卖家未预先说明,则购买方有权自行选择:

-要求更换同品牌商品(同类型和(或)同款);

- 要求根据重新核算商品价格更换其他品牌商品(类型、款式);

- 要求相应减少商品价格;

-要求立刻无偿消除商品缺陷或赔偿购买方或第三方消缺的费用;

- 拒绝执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货款。按卖家要求,卖家承担运费,由购买方返还有缺陷的商品。

建议在购买时询问导购员是否可是返还质量合格的已购买商品。

质保期和质保条件

商品质保期由生产者在包装或商品质保卡上标明。如生产者做出规定,则商品质保服务在正式服务中心进行。正式服务中心清单见质保卡。